理论研究
不断深化创建工作 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二论学习贯彻《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创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创造性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开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出台《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突出创建主题主线、拓展创建广度深度、丰富创建形式内涵,特别是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根本方向,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新时代创新推进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我国56个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各民族大家的梦,也是我们各民族自己的梦。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是要不断深化各族群众对业已形成的水乳交融、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的认识,在民族关系协调工作中,进一步强调各民族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把各族群众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努力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充分展现中国精神、中国力量、中国价值。

——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意见》要求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开展各族群众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使各族群众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这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明确了根本路径。民相亲在于心相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键在于增强各民族的情感联系、文化共性、心灵共鸣,根本在于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实践中,就是要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鼓励各族群众在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城市和乡村双向流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社区,推动各民族逐步由空间嵌入到经济、文化、社会和心理的全方位嵌入,携起手来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坚持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为根本保障。《意见》要求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法律范围内、法治轨道上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定不移用法律来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这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提供了根本保障。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特别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关系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潮起海天阔,扬帆正当时。随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将展开新的一页。让我们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手挽手、肩并肩,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中国民族报》)